《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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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
重点法律条文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条解读
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就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不予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因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而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有以下8种情形: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四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五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六是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七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八是有立功表现的。
3.经过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依法处理。
4.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对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将行为人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果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