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日期: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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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重点法律条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条解读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威胁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文字的,还可以是口头的。所谓“捏造”事实诽谤,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虚假事实。
3.诬告陷害他人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进行作证的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
5.发送信息、采取滋扰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认定。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