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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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重点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条解读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散布谣言,是指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并向他人进行传播的行为。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暴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是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2.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的危险物质是虚假的,且产生的后果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恐慌,但还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就构成了犯罪。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扬言,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但并未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的行为。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引起一定范围人群的恐慌,扰乱了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科研秩序。行为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有的是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社会秩序。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