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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日期: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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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日报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重点法律条文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法条解读
  1.警告属于一种最轻微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申诫罚,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处罚。
  2.罚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
  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人。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证书,从而禁止行为人从事某种需要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活动的治安管理处罚。
  5.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这两种附加处罚仅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离开我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驱逐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强迫其离开我国国境的治安管理处罚,是比限期出境更为严厉的一种处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