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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融媒记者 裴婷婷 张雷
只需提供几张银行卡,就能轻松赚取外快,这种“好事”的背后,很可能已经触及了法律的红线。近日,我市某职业院校学生小赵就因与同学共同出借银行卡牟利被法院依法判刑,这起案件也为广大青少年敲响了警钟。
小赵是我市某职业院校的一名学生。前不久,他在网络上偶然看到一则信息,称租借个人银行卡即可赚取外快。利益驱使下,小赵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租给他人,还联系了孙某、李某等多位同学共同参与。
“当警察找到我们,这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帮信罪,真的非常后悔。”小赵告诉记者,他以为只是简单的出借行为,没想到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同学。
经查,孙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41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34万余元;李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流入资金共计48万余元,内含诈骗资金23万余元。案发后,小赵、孙某先后主动投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检察机关决定对孙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依校规予以处分;对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6个月。而小赵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帮信罪被视为电诈犯罪的助推器,通常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是网络犯罪本身的帮凶。而掩隐罪则是电诈犯罪的洗钱通道,往往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是对犯罪所得进行销赃和洗白的行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员额法官李臻荣解释道。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低门槛、高诱惑、手段隐蔽智能化及犯罪主体低龄化等特点。不法分子常常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引诱他们出售、出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希望青少年们引以为戒,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李臻荣提醒大家,生活中一定要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牢记“四不原则”:不轻信、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不帮忙、不触碰。如果发现此类犯罪线索,要立即拨打110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