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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日期: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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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日报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代理的适用范围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条解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一般认为,一些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程序行为,如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订约时样品的交付和受领、办理合同公证等,也允许代理。但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允许代理。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约定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通过代理人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
  3.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