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日期:10-16
字号:
版面:02版:日版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胁迫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解读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胁迫与欺诈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当包括:1.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反之则不成立胁迫。4.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一方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享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