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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裴婷婷 张雷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严重威胁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而导致维权困难。怎么赔?找谁赔?如何分担责任?近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带着孙女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楼上掉落的一个花盆砸伤,导致粉碎性骨折和神经损伤。因没有目击者清晰指认,且监控存在盲区,花盆坠落的具体楼层和住户无法直接确定。在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后,李女士无奈将该楼栋涉事单元一侧的30余户住户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
诉讼中,部分住户感到十分委屈,认为不是自己扔的为什么要赔;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张贴告示,尽到了提醒义务。因这起事件,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迅速激化,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出现言语冲突。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冯峰表示,高空抛物往往会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使家庭承受沉重负担。这类案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存在受害者求偿无门的情况,而无辜住户又不愿“背锅”,物业责任边界也较为模糊。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担责,需要看其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小区老旧,从未安装高空监控视频,未定期排查外置花盆等高坠风险隐患,对已知风险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记录,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冯峰告诉记者,如果具体侵权人无法找到,案涉楼栋的住户也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需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这起案件最终由案涉楼栋一侧的30余户住户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冯峰表示,《民法典》为高空坠物致损案件提供了清晰、有力的裁判规则,特别是“举证责任倒置”和“物业安保责任”的规定,有效破解了“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公平性质疑,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预期,并压实了管理人的责任。
冯峰提醒广大市民,“头顶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杜绝高空坠物是法律的要求,更是道德的底线和文明素养的体现。每位住户都应是自身“责任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社区应积极营造安全氛围,共同守护“头顶安全”。如遇纠纷要理性沟通,诉讼是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