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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亮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明确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生态安全作为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必须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出发,全面构建稳固可靠的生态安全体系。
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坚决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生态安全的根本制度安排。自《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覆盖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红线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首先是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履行红线区域内生态保护职责,将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论证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常态化巡查、监测与评估机制,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地面监测站点形成“天—空—地”一体化监管网络。对红线区域内违规开发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机制,对因承担保护任务导致发展受限的地区和群体给予合理补偿,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确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占用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必须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和生态影响评估,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坚决防止随意调整、拆分红线等行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和法律权威。
二、系统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直接关系生态安全大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推动生态系统从单一要素保护向整体功能提升转变。继续推进“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针对不同区域生态退化问题,科学开展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和荒漠化防治。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及大江大河源头区域,部署实施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重点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碳汇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以生态导向开发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修复,推动形成多元化投入和可持续运营机制。加强生态修复科技创新,推动适应性生态管理、生态大数据、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在干旱、半干旱区域,优选乡土耐旱植物种,推广节水灌溉和集水技术,提高林草植被成活率和生态系统稳定性。
三、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从源头控制生态压力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缓解生态压力、保障生态安全的根本路径。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规模,依法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进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能效水平,发展光伏、风电、氢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企业层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供应链管理,鼓励开发绿色产品,强化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管理。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推广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和绿色居住模式。建立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自觉。
四、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完善的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体系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快构建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天地一体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监测资源,实现数据共享和预警联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生态监管中的应用,提升智能研判和精准执法能力。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机制。聚焦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区域、重要流域等关键区域,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伐、捕捞、开矿、排污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案件办理质量。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机制,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生态监督,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市委党校对外培训处档案助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