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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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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日期: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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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版:日报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四)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重点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第六十四条适用对象为受援人,适用前提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追缴费用体现了“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罚款兼具惩罚性与警示性;第六十五条适用对象为非法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取利益”,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第六十七条明确当违法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如诈骗数额较大、严重妨碍司法等),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追责,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