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天水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日期:09-05
字号:
版面:02版:日报二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三)法律援助的终止援助情形
重点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条解读
  法律援助既是国家对公民的司法保障义务,也是一项需要受援人配合、符合法定条件的“附条件权利”。当受援人不再符合援助条件、滥用权利或客观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终止援助既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保护,也能避免法律援助制度被不当利用。第四十八条对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援助活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立法通过明确终止情形,从而实现“应援尽援”与“防止滥用”的双重目标。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