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喝酒打人致人受伤的民事纠纷案件。 2024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张某遇到从饭馆喝完酒的宋某,宋某与张某打招呼后要求与张某喝酒,并对张某胡言乱语、拍拍打打,后被同行朋友劝走。不一会儿,宋某又看到张某,再次上前想与其一起喝酒,遭到拒绝后,拿起啤酒瓶在张某头部等处打了三下,致张某左脸部等处受伤。张某报警处理,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安机关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为治疗伤情支出医疗费2600元,并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欲与宋某喝酒,被再三拒绝后,殴打张某致其头部、面部、手部等处受伤。作为成年人,宋某明知击打张某身体部位会产生的后果,但在喝酒后遇事冲动,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3500元。 “成年人理应清楚饮酒后会导致意识模糊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如本案中涉及的饮酒后打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家庭无疑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办案法官提醒,成年人要适量饮酒、遇事冷静,切勿酗酒闹事以身试法,最后身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