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售房人石某因反悔不出售房屋了,被判决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2024年3月,韩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看中石某的房屋,双方在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明确约定韩某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认购石某的房屋,交易总价为880000元。韩某同意支付20000元定金以确立买卖关系。同时约定,如买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屋,所交定金卖方不予退还,如卖方反悔不出售此房屋,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签订当天,韩某按照约定向石某支付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并注明了转账说明为“购房定金”。然而,次日石某通过电话告知韩某,不同意出售上述房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韩某退还定金20000元。韩某认为石某反悔不卖房应双倍返还定金,但石某不同意,于是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韩某、石某及房产经纪公司签订的《代收定金同意书》合法有效,其中明确约定如卖方反悔不出售房屋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条款,石某在收取韩某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反悔不出售房屋,致使韩某购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按照《代收定金同意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石某应当向韩某双倍返还定金。由于石某已退还定金20000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韩某要求被告石某再返还剩余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 “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双倍返还定金。”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房屋买卖等涉及定金的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尊重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