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纠纷,经多次调解,一名股东分得财产后自愿退伙,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23年11月,魏某、李某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三人合伙开设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其中魏某投资15万元,李某投资20万元,赵某投资18万元。在修理厂经营过程中,李某负责日常经营和财务工作,赵某负责采购配件和拓展业务,魏某因从事其他工作而很少参与经营。 2024年6月,魏某听说修理厂效益很好,于是找李某和赵某要求分红,但二人认为修理厂经营不足一年,正处于起步阶段,暂时不宜分红。魏某被拒后,要求查阅修理厂经营期间的所有财务资料,在查账过程中三名合伙人产生了分歧。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出合伙并拿回其投资款和分红。 审理中,办案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充足的举证期限,并组织双方对账务进行核算。经多次核算,三名合伙人终于对修理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魏某退出合伙并取得相应资金。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这种经营形式更加常见,但合伙人也经常因知识结构、从业经验、业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签署合同、财务记账、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情况。 “为避免在合伙过程中出现纠纷,合伙人之间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出资份额、盈亏负担,并对入伙、退伙、终止和清算等事宜做出详细约定。”办案法官表示,在合伙经营期间,应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形成定期对账的习惯,认真保管财务会计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在合伙终止时,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对合伙的债务要及时偿还,清偿债务后有盈余的则要按约定及时分配,并对结算资料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