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张雷 裴婷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离职后,与前公司因经济补偿、社保损失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助理岗位并负责公司的杂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4年3月,张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保损失。2个月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员工张某坚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提交了详尽的加班记录、工作往来邮件等证据,公司则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部分诉求表示异议。 办案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一方面向公司详细阐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指明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另一方面安抚张某情绪,引导其适当考虑公司难处。在多番沟通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这场和解不仅及时化解了这起纠纷,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维护了辖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