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郭艳秋】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12月2日,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甘肃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对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作出要求。 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指南要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照电网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对应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计收充电电费,即0.51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或0.52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电网企业和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均应按照上述电价标准计收电费。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转供电环节加价。居民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指南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电网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落实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