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看到公共场所的不文明行为,你是否会拍摄曝光?这样的曝光行为又是否合法?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10日22时许,李某在独自乘坐电梯时随意小便,被电梯监控视频记录。随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将李某的视频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对他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谴责。 李某认为,微信群内有一百余人,物业工作人员将自己的视频发至业主群,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公认的不文明行为,物业工作人员曝光李某的不文明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吗?据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积极联系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并与李某进行沟通,释法明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工作人员并未对视频进行任何虚构处理,视频内容是对不文明行为的真实记录而非虚假事实,不构成诽谤。虽然物业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内对行为人进行了谴责,但性质上尚未达到侮辱的程度,公开视频的目的是净化社会风气,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此,不构成侵犯李某的名誉权。 “李某的行为本属不文明行为,若不允许他人评判、批评,则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办案法官表示,在耐心调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