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银行卡借给别人存钱取钱,就能躺着轻松“赚”钱?这样的好事背后,很有可能是牢狱之灾。近日,清水县某男子就因贪小便宜,想“轻松”挣钱而付出了沉重代价,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年9月至11月,陈某在偶然看到别人发布的“赚钱”的信息后,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牟利。据统计,陈某账户异常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00余万元,非法盈利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大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不要为贪图蝇头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误入歧途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