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当火灾发生,小区消防设施却无法启动,消防栓内无水救援,消防通道被占用……面对这些情况,失火业主与物业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一起业主不慎失火后,物业存在过错情形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1月某晚凌晨,李某居住的某小区某房屋发生火灾,李某妻子立即报警求救。某救援大队在灭火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点为某房屋客卧,起火原因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的可能。 一个月后,某救援大队向某物业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500元并对物业负责人罚款2500元。同时,认定该小区占用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随后,某物业公司以李某火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进行赔偿。李某则在答辩期间提起反诉,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自己的火灾损失。 审理中,法院向某救援大队调取案发笔录,发现着火后该小区的消防设施没有自动启动,消控室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小区消防车通道上确实被占用和堵塞,发生火灾时刚好有车停在消防车通道上。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房屋内只有李某一人,在饮酒后用自行引接的插线板为手机充电,且案涉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已达5年之久没有维修更换。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但某物业公司无法证明已尽到对案涉小区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火灾防范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法庭确定由某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庭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