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蔚军平】近日,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驾考作弊罪案,2名被告人组织驾考学员在考试中利用作弊设备进行作弊,1名被告人介绍学员,帮助实施组织考试作弊,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3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二人购买三套考试作弊设备,包括微型耳机、蓄电池、微型摄像头、信号发射器等。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向其介绍文化水平低、需要驾照理论考试作弊的学员。卢某某在明知赵某某通过作弊的方式组织学员进行考试的情况下,安排两名驾考学员积极联系赵某某,赵某某便与安某某商量考试作弊事宜。2023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在帮助卢某某介绍的两名驾考学员考试作弊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另查明,通过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赵某某非法获利1400元,安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卢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组织学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利用作弊设备进行作弊,被告人卢某某为赵某某介绍学员,帮助其实施组织考试作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安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避免成为“马路杀手”,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