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甘谷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也是甘谷县人民法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受理并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陈某与赵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目前均未成年。2023年丈夫赵某去世,陈某当日便离开赵家,两个孩子一直由其祖母抚养照顾。同年,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对两子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孩子祖母便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因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收到申请书后,甘谷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保护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监护事宜,办案法官多次前往孩子家里、当地村委、学校等,就生活学习监护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同时征询、听取了孩子的意见。 经法官联系,孩子母亲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两个孩子,自己也无能力抚养,孩子祖母则愿意且有能力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陈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孩子父亲去世后,不愿履行职责,怠于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祖母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意愿,且实际肩负着抚养两孩子的职责。最终,结合两个孩子意愿,甘谷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陈某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并指定孩子的祖母为监护人。 “生而育养”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办案法官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保障的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应撤销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