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6岁男童和家人在火锅店用餐时,不慎被热茶水烫伤,火锅店却只愿赔偿少许费用。事实究竟如何,谁又该对男童的受伤负责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6月1日下午,小李和妈妈罗某到秦州区某火锅店就餐,同行的还有亲属戚某和她的孩子小高姐弟。其中,小李和小高都是年仅6岁的儿童。 因为天气较热,几人选择了火锅店室外的简易餐桌。火锅店工作人员为他们摆放了餐具,并提供免费热饮。19时许,小高看到中途玩耍回来的小李,便起身让座,脚却触碰到可折叠简易餐桌,致使桌面晃动茶壶摔倒,烫伤了小李的右腿部位。 事情发生后,罗某上前将小李烫伤部位的衣物扯下,火锅店工作人员拿来纯净水,对小李进行了降温救治。20分钟后,罗某将小李送至医院救治,同日入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某火锅店是对外开放营业的餐饮经营者,对在店内就餐的顾客负有提供安全就餐环境及保障就餐设施安全可靠的义务,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防止危害发生,但本案中火锅店并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 “火锅店将高温的茶水和就餐设备放在简易的可折叠小餐桌上,存在一定危险性,客观上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当顾客在简易餐桌用餐时,火锅店并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予以提醒。”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法官助理魏兴强告诉记者,小李和小高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火锅店应当为他们提供安全性能高于正常成年顾客的就餐设备。 随后,办案法官调取了本案事发前后的监控视频,看到小高并没有故意冲撞或推搡餐桌,只是正常的起身动作,便带动了餐桌晃动,从而引起案涉事件的发生。 “由此可知,某火锅店提供的餐桌较小且放置不稳,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所以,火锅店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魏兴强表示,虽然小高只有6岁,但根据监控视频可得知,他在站立时触碰到小餐桌,这是引起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原告小李的妈妈罗某,也未对未成年人完全尽到监护责任。 经审理查明,小李被烫伤的损失为13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由被告小高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某火锅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小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作为经营者来说,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要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和警示。”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副庭长张悦提醒,父母出门在外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尽可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作为消费者,要增强危险甄别意识,审慎选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尽量远离和避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