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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中园区申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园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园区申报单位应当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二)园区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主导产业,完善的政策配套;(四)园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本县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五)园区具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六)园区重点发展的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七)园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科技服务机构,能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八)园区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创新创业平台,为高素质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为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农民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提升;(九)园区要有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能够统筹科技资源,协调推进园区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园区对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四十八、《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中申报园区应当按照什么程序?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申报园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园区建设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筛选和认定。 四十九、《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中申报园区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第八条:申报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二)天水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企业资质证明清单、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知识产权情况、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天水市科技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