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陶玉琼
访谈嘉宾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巩富文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大勇
近年来,从跨部门联动到跨区域协作,同题共答、共享共治的工作模式正逐步成为各地司法机关推动各种重点职能任务履行落实的新常态。
问:持续深化不同部门、不同地域间的协同协作,对提高审判、检察工作质效有何意义?
巩富文:对人民法院来说,首先是可以凝聚共识。在协商合作过程中,各方就各自工作进行深入交流,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合作事项,提出工作措施,统一认识。其次,有助于统一裁判。建立协作机制后,各方通过联合调研、工作座谈、学术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论和实务研究,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和能力。例如,我们针对秦岭区域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建立要案会商机制,能有效提高案件裁判质效。最后,利于协同行动。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案、跨层级联动办理,就像我们利用黄河“几字弯”协作机制,在执行工作中打破了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实现人员、信息、案件关联、财产状况等执行办案重要信息的跨区域查询共享。
李大勇:首先,跨部门、跨地域协作机制有助于促进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因地域差异或部门壁垒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能提升司法效率。例如,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通过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委托执行、联合执行等。这种集约化协作模式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提升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另外,打破地域限制的协作能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可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后,跨部门、跨地域司法协同协作机制是推动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重要举措。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可以在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区域性的法律问题。例如,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协同协作,有效提升了长江、黄河流域的法律保护效能。
问:目前,司法机关还有哪些领域的协作联动工作需要加强?汇聚法治合力过程中有哪些关键着力点、突破口?
巩富文:目前,各部门签订了各种层次的跨地域、跨部门协同保护协议,但机制实际运行效果还有待提升。下一步,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做实细化协同联动机制,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司法协同工作,完善各项制度衔接,拓展协作深度,细化联动举措,推动更多“纸面”合作转为“实践”合作。
生态环境保护依旧是我们强化合作的重要领域。因为司法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等到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再保护,为时已晚,刑事惩罚、民事赔偿等事后救济手段成本高、耗时长、效果欠佳。要想防患于未然,需要多部门协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现代治理体系,通过“抓前端、治未病”守护好青山绿水。
李大勇:一是加强府院联动机制。特别是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争议化解等领域,应通过联合调研、联席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深化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协作。二是完善刑罚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机制,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以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三是提升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人民法院与民政、金融等部门的联动,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强化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建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并构建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