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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陕西日报

日期: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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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核心提示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报记者 陶玉琼

分手后,频遭前任侵扰、跟踪,如何寻求保护?网络上,被人恶意诽谤、谩骂诋毁,如何守护名誉?离异家庭发生“夺子大战”,如何保障合法探望权?

也许,这只需要一纸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专门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了规定,开启了人格权保护的新方式,对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有效预防侵害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发生以及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意义重大。

【典型案例】

小美与小亮2022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24年2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小美将孩子带回A地娘家生活。几天后,小亮与其父母前往A地接孩子,却与小美及其父母发生冲突,小美报警,小亮经民警劝导后离去。之后,小亮多次前往A地探望孩子,均未成功。于是,小亮以小美及其父母故意藏匿孩子为由,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小美及其父母停止对自己监护权和探视权的侵害行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小美及其父母立即停止对小亮监护权、探视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张叡婕

“在损害还未发生的情形下,禁令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而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颁发禁令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张叡婕说,民法典明确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其他人格权益。

当投诉、报警等路径难行,打官司时间长、无法及时阻止正在发生的侵害时,人格权侵害禁令为普通人对抗风险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张叡婕分析,禁令制度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因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例如某人即将在网上发布申请人私密照片,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使申请人的名誉、隐私遭受重大损害;其次,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难以弥补”意味着这种损害一般具有不可修复性和不可逆转性,即事后很难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恢复原状,所以类似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经济损失等就不属于“难以弥补”的范畴;最后,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涉及对被申请人行为自由的限制,为防止民事主体恶意申请禁令,滥用禁令制度,人民法院会要求民事主体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并遵循相应程序。

“目前,民法典对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具体程序规定的较为原则,所以实践中对于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一般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张叡婕解释,虽然程序上进行参考,但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大有区别,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范围为所有人格权侵权领域,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局限于家庭暴力领域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特定情形,且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代为申请,保护力度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故针对家庭暴力等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叡婕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容依据不同情形而定,一般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接近与申请人相关的特定场所;禁止被申请人发布涉及申请人的私密信息;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诋毁等手段侵害申请人的名誉、荣誉,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删除公开发布的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相关信息等。回归到具体案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明确禁止小美藏匿未成年子女,依法保障了夫妻分居期间小亮对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也有效避免夫妻矛盾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助推当事双方理智对待夫妻关系及亲子关系,妥善化解家庭纠纷。

“禁令发出后,如行为人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叡婕提醒,禁令只是临时性制止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其并不具有填补具体损害的功能。这也意味着,申请人申请禁令之后,对于已经遭受的损害,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