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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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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日期: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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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文艳)10月10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源头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清单。《办法》明确,本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重要事项,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等工作,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转交决策承办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主要问题的必要性、建议理由和依据的充分性以及解决问题初步方案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当年度内决策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按时限向转交其研究论证的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向建议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当年度内可以决策的,应当按时限向转交其研究论证的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按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新增、缩减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按照编制程序予以调整。

  当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同步印发,凡列入各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该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