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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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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涉事商家承担70%退赔责任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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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刘晓云)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保健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精准厘清权责、公正裁判、以案释法,既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也引导老年群体科学消费,以司法力量守护老人合法权益。

  年近七旬的冯奶奶,自2018年起,长期在辖区保健品商行购买各类保健品。经营商家为提升销量,通过微信群推送、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所售保健品效果进行夸大,刻意宣传其具备疾病治疗的功效。受商家长期反复误导性宣传影响,冯奶奶深信保健品的治病效果,持续购入并长期服用多款产品。直至后续因病住院诊疗,冯奶奶被查出因长期服用多种中成药类保健品,存在药物性肝损伤风险。

  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冯奶奶随即与涉事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沟通无果。随后,冯奶奶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购物货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涉事商家称,冯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自主判断能力,且产品外包装已明确标注相关提示的情况下,自愿多次购买产品,自身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冯奶奶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件证据、细致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双方责任。经审理认为:商家通过长期、高频次的针对性宣传,刻意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疾病治疗作用,致使冯奶奶产生错误消费认知,并基于该认知持续购买、服用产品。虽然涉案保健品外包装印有“保健食品不是药物”的提示性文字,但该固定格式化的被动提示,无法抵消、对抗商家主动、持续、具有误导性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依法认定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欺诈,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指出,冯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保健品不具备药品治疗功能这一基本常识,且产品外包装已有明确提示。其长期服用未见显著疗效的情况下,未及时寻求正规治疗手段,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影响力、损害后果等多重因素,最终依法判决涉事商家承担70%的退赔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涉事商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