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艳)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月21日,省政府发布《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办法》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重点覆盖四大类工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本省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这些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定期公示符合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并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承揽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告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数据等应当真实、准确、可追溯。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与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衔接机制,实现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相关的项目信息、审批结果、管理信息的共享,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办法》明确,在抗震设防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或者周边10公里范围内有地震活动断层分布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土地供应前组织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入驻该区域的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结论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