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桎梏。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供应链金融迈入规范发展新阶段,政府对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扩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营造良好融资生态,将有助于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应链金融助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还潜藏着诸多问题,其中,核心企业“不愿担”、商业银行“不善为”、民营中小企业“不会用”、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健全”问题尤为突出。
首先是核心企业“不愿担”。一是参与动力不足。核心企业需承担信用额度共享、信用担保、供应链融资成本共担等责任,参与意愿较为低迷。二是数据共享不充分。核心企业对供应链全链条数据整合能力不足,同时还存在选择性披露数据问题,比如,隐藏真实库存、虚增交易量,加剧了商业银行与民营中小企业间的信息鸿沟。三是信用传导机制不畅。一方面,核心企业对没有直接贸易往来的民营中小企业不愿授信与担保,难以将信用传导至长尾民营中小企业,而且跨链信用也难以互通;另一方面,部分核心企业信用过度扩张,赊销、压货、延长付款账期等手段加重了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其次是商业银行“不善为”。一是产品同质化严重。现有供应链金融产品集中于应收账款、存货融资等传统模式,难以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二是信用风险监测体系不完善。对核心企业全口径债务监测不足,易引发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缺乏监管,存在数据虚假、资金被截留挪用隐患。三是自主风控能力弱。银行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核心环节管控薄弱。
再次是民营中小企业“不会用”。一是对供应链金融的认知不足。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对供应链金融概念、模式和操作流程了解甚少。二是数字化水平低。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经营信息透明度低,难以与供应链金融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审批效率。三是信用资质薄弱。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善的信用记录,一些企业还存在信用意识淡薄、恶意逃废债务等现象。
最后是政策、标准、监管制度“不健全”。一是供应链金融领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规定尚不能细化信用捆绑、质押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乱收费情况,一些参与方利用监管空白打擦边球,如虚构贸易背景、重复质押。二是标准化程度低。不同商业银行和核心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时间和成本;合同文本、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环节标准化缺失,导致业务操作效率低。三是协同监管机制缺失,数据治理薄弱。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工信部门等部门之间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易造成监管盲区;供应链金融业务数据分散,缺乏统一的归集和监测平台,数据存在泄露风险。
供应链金融助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四点建议
第一,重构核心企业角色:从“被动参与”到“主动赋能”。一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核心企业参与意愿。对帮助民营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核心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税收优惠,对在供应链金融中表现突出的核心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二是推动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通过政策激励、技术赋能和第三方机构共建等手段,帮助核心企业实现供应链数据整合。三是完善信用传递机制。搭建跨链信用互通平台,对牵头开展信用联动的核心企业给予监管评级加分;强化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监管,严禁拖欠、设置不合理付款期限或变相延期,严禁以应收账款确权等名义收取费用,保障信用传递透明规范。
第二,重塑商业银行服务模式:从“单一授信”到“全链风控”。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继续推动“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权利质押等,破解过度依赖核心企业担保问题;开发“秒批秒贷”线上融资产品。二是完善信用风险监测体系。商业银行需建立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核心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评级监管;规范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并定期评估合作方资质,对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等行为坚决限制合作;运用物联网、区块链技术构建覆盖交易、物流、资金流的全链条信用管理体系,动态评估供应链融资风险。三是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贷前贸易背景调查、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核心环节管控。
第三,激励民营中小企业:从“被动受助”到“主动适配”。一是加强培训与宣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知识培训,同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二是实施数字化“强基工程”。政府要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数字化建设扶持力度,鼓励采用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财务、采购、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信息透明度。三是实施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引导民营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积累信用记录,提高融资可得性。
第四,健全法律法规,推动标准化建设与协同监管。一是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开展。加快动产质押、应收账款、电子合同、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立法。二是推动标准化建设,提高供应链金融业务效率。制定统一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标准和操作规范;推动供应链金融合同文本、风险管理工具和数据质量的标准化建设;鼓励行业协会主导供应链金融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三是加强协同监管与数据治理,筑牢供应链金融风险防线。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权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搭建国家级供应链金融数据共享平台,推动各机构间信息互通,推动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市场数据深度融合,同时,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确保数据安全、准确。
(作者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