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晓云 通讯员 张姝月)当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曾经共同购买的房屋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妥善处理呢?近日,碑林区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小汪和小雨登记结婚,为了更好地经营自己的小家,小汪和小雨(均系化名)各自出资一部分,于2018年订购了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的房产一套,由于小汪出资更多,因此二人商议后将上述房产登记于小汪名下。然而,婚后的“鸡毛蒜皮”打破了二人对美好未来的幻想,2024年1月因多次争吵,小雨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双方婚内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的房产。
庭审中,小汪和小雨对于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案涉房产均不主张所有权。经碑林区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分割比例以双方的出资情况确定。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夫妻离婚,最为理想的状况是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依据彼此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及对争议房屋的情感依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则会首先确定争议房屋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