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霞
西安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重要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富的文物遗存。在这些遗存中,具有中华民族精神标识的大遗址不计其数。如何有效利用这些大遗址一直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本版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为其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是一项重要的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和文物保护事业,必须认真遵照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一是厘清大遗址文物资源属性。大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因此,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必须重视文物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确保大遗址安全。但也绝不能采取不顾一切的“死保”手段,而是通过正确处理大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促进“和谐共生性”保护。另外,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是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必然存在的活动行为,要采取适宜性和商业化水平评价,在筛选和运营中严防对大遗址的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二是要有经费支持。文物保护的事业属性,要求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必须有经费支持。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经费支持渠道,也明确了政府的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条例将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提到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有利于加强政府的重视和管理,并为各项经费专款专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明确文物保护内容。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确定文化空间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内容是关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为确定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的文物保护内容指明了基本路径和方略。首先,要加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其次要开展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再次,要确定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的传播方式及路径,运用好新闻媒体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有关单位的功能;最后,要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以数字赋能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文物保护利用,做好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文物保护利用相关的“数字产品制造、数字产品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及数字化效率提升”等内容,有效拓宽大遗址保护利用的途径,提高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效益。
四是构建全社会参与机制。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确定大遗址文物保护的参与者和参与机制是关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充分说明了大遗址保护不只是国家各级政府的事,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促进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大遗址保护。
五是坚持文物安全与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合理确定大遗址文物利用的前提、利用方式和利用效益是关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明确了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有效利用的途径与原则,即以文物利用科学研究结果为依据;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在利用效益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在利用方式方面利用大遗址文物资源生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另外,可以开展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六是做好顶层设计。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文物保护利用规划要先行,做好顶层设计与管理规定,并与相关规划有效对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说明了构建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中的文物保护规划与大遗址区国土空间规划之间的密切关系、编制先后次序及对接方式、保护措施制定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协调规定、文物保护利用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相关管理规定,另外还明确了大遗址这类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大遗址,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这些法律规定为制定大遗址特色文化空间文物利用行为规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作者系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西北大学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