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卜安冬)1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前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制,保障受援人权益。《条例》共6章44条,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法律援助宣传方面,《条例》第九条对特定群体开展经常性法律援助宣传内容中补充增加了“新就业形态人员”,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在法律援助服务的程序和实施上,《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对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若当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条例》还对法律援助服务的保障和监督工作进行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工作各个环节实行过程性管理与监督,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质量评估、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