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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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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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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2 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卜安冬)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42条,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实现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围绕建设项目的用水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围绕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大、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关中大中型灌区应当强化节水增效,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标准化改造,提高渠系输水能力,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

  围绕节水措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完善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节水管理,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学校应当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餐饮、浴室、游泳池、景观绿化、中央空调以及锅炉等重点用水单元做好节水管理工作,实施用水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型校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节水技术创新,搭建节水创新平台,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