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暴现象的思考。
家庭暴力,常指发生在家庭关系之间的,包括任何形式的身体、性、心理伤害与摧残行为。从过去曝出的案例来看:某男子在家中对妻子施暴,并在妻子报警后仍继续踢踹其头部;某男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进行威胁,使其妻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某女子2年被家暴16次,需终身挂粪袋……无论是“以爱为名”的肢体暴力,还是语言暴力、精神暴力,都摆脱不了践踏人权的实质,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会对目睹家暴过程的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全国妇联也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但仍有部分施暴行为难被制止。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受害者在心理上对施暴者有心理依赖,担心“家丑”会外扬、家庭名誉受损,认为其能知错就改,选择了原谅。另一方面在于,家暴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很难被发现,且不少受害者本身不知道如何向外界求助,担心报案后失去经济来源,达不到预期的正向效果等等。诸多案例显示,家暴行为的受害者一味保持沉默和忍让,毫无底线的原谅,不能勇敢站出来说“不”,通常换来的只是施暴者变本加厉的伤害。
总之,家暴不应被当成“小打小闹”,家门也并非“法外之地”。反对家暴行为,需要受害者自我救济,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给受害者更多站出来的底气。比如,有关部门应在社区开展更多反家暴宣传活动、畅通维权渠道、完善家暴行为取证流程和规则;周围人面对家暴行为应给予受害者更多支持和帮助,不冷眼旁观“和稀泥”,让其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走出心理阴霾,拥有更健康的家庭关系。 (晋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