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江黎)10月18日记者从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该局近日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及药品监管法规规章,修订《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所称“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轻微违法”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及时改正”是指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立案调查且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清单》列明了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医疗器械销售记录的等18种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
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