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市建三公司综合改造项目 征收决定的通告
新房征告字〔2024〕6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现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建三公司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市建三公司综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东起陕汽厂北区,西至幸福路,南起陕汽厂北区,北至华清路(具体范围以公示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新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