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教育惩戒权作为正面管教的重要补充,一直以来都是热门话题。?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已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然而在现实中,有的学生因为被过度惩戒产生恐惧感或造成心理阴影,达不到理想的教育效果;有的老师因为担心社会舆论更容易偏向学生,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批评学生不敢说重话……滥用也好,惧用也罢,一旦教育惩戒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争议,老师不敢多管,家长又舍不得管,所谓“戒尺”便成了无处安放的“烫手山芋”。
“戒尺”难用,对教与学来说真的是件好事吗?各种案例证实,教师教育惩戒权被“架空”,很有可能导致学生生活在只有掌声的“童话世界”,经不起一点批评教育,教师权威受到挑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师生关系扭曲,学生行为失范得不到及时纠偏;校园霸凌等得不到有效制止等。可以说,“戒尺”约束变小,实际上是在不管不顾纵容“熊孩子”犯错,容易影响教育的效果和质量,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孩子自身。
就此而言,《意见》重申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在保护教师职业尊严与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的秩序与效率,让更多学生明辨是非对错,真正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允许和鼓励体罚。在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学校遵循一定原则和方法,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保障过程透明,做到公正、合理、适度。总之,老师要把握好惩戒的尺度,家长和学生要理解惩戒的正向作用,才能让重拾“戒尺”在教育层面、个人发展方面体现更多维度的意义。 (晋钰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