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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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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得阻碍

日期: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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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刘晓云)因加装电梯受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莲湖区法院判决两户业主不得阻拦该单元加装电梯。近日,该案经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始建于1994年的莲湖区某家属院属老旧小区,居住在这里的多名年逾古稀业主希望通过加装电梯改善其出行条件。据统计,该家属院某单元共有14户业主,其中12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但一楼两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

  在征求业主意愿的过程中,其中一名一楼业主签署“不阻挡”意见,另一名一楼业主和其余业主均在业主意愿签署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但在施工过程中,一楼两户业主均以影响采光、通风等为由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社区多次组织沟通、调解均未果。为此,该单元其他住户将一楼两户业主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其停止对该单元电梯安装施工的阻碍和妨碍,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涉楼栋就加装电梯事项参与表决时,同意加装电梯的户数已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规定的条件,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且有关行政机关亦批复同意案涉小区加建电梯计划。其他住户在加装电梯受到阻挡的情况下,请求一楼两户业主不得阻挡加装电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被告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此,莲湖区法院判决两被告不得阻拦原告等人在该单元加装电梯。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