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雪娇 卜安冬)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后共35条,规定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并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职责。《条例》要求,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修改后共56条,增加了淤地(拦沙)坝建设、养护管理等内容,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拦沙)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拦沙)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拦沙)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拦沙)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