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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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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依法转让

日期: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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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拓玲)1月12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做出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70%。”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