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30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议案,条例修正草案将提请省十四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立法权限、机制和程序。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修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修正草案还明确加强省际间、市际间协同立法,根据需要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对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例外程序作了修改完善,明确了一次审议交付表决和增加审议次数的情形,对终止审议和延期审议等内容作了规范。
同时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求地方立法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公布、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同时对法规公布事项进行了完善。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