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在中国境内招募300余人赴菲律宾,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开设公司为幌子,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虚拟货币,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国内不特定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成员之间使用化名,预先制定诈骗脚本和话术,业务员经统一培训后,按照诈骗方案“养号”“吸粉”,再以“股民”虚假身份在微信、QQ群里引诱被害人至炒股交流群,在群内利用话术相互配合,烘托气氛,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购买“JNY”等虚拟货币,待被害人购买后,该平台通过操纵虚拟货币价格持续贬值,制造投资亏损假象,非法获利。该集团每三个月为一个诈骗轮次,每次使用的直播间、平台都不同,每个轮次结束后,会进行人员和设备的更换和调整。案发后查明,四轮诈骗涉案金额达3.43亿余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多地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等30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5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