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安市残疾人创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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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