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西安日报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日期:08-07
字号:
版面:06 理论与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管仲在《明法解》中提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因其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被认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以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为核心范畴的法治已经发展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纵观历史与现实、放眼国际与国内、结合理论与实际,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且深刻地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怎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一重要思想不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回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方向指引。

  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一书,近日已由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联合出版。该书全面系统、深入浅出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更加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创新理论,更加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供了权威教材。新征程上,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最鲜明的特征和最突出的优势,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摆到首要位置,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显著特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充分重视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具体体现为:在治权构成方面,党通过政治领导,在组织和意识形态层面深刻塑造并融入到中国特色的治理体系中,形成集中统一的治理结构;在功能实现机制上,党掌握着国家的核心决策权,负责重大决策与重要人事任免。这就要求不仅要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地位,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实现党的建设制度化,充分发挥制度的教育引导、调整规范、考评奖惩党组织和党员的准绳作用,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确保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事业在正确的方向上行稳致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显著标志,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与真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所强调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与全过程。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依靠人民,倾听、回应、解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依法治国和满足人民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实体层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在党的领导下,立法机关应当讲求科学、提高质量,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司法机关应当贯彻公正理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通过裁判判断是非曲直、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更要发挥司法在价值引导、观念塑造方面的作用;全社会应当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在程序层面,法律的制定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法律的执行与法律的适用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严格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合议庭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地见效,健全开放共享、多元共治的诉讼前端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悠久历史、复杂国情的发展中大国,这使得我国国家治理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法治道路的选择上,固然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是更需要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寻找适合中国社会和适宜中国人民的法治发展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实践充分证明,我国法治体系符合国情和实际,具有显著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正确方向。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必须勇于担当。一方面,法学研究应当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理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力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随着法治实践的推进不断进行创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既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过程,又要求理论界要高度关注国家的法律创制活动和法治改革实践,全面梳理、及时总结,少一些空对空的理论畅想,多一点基于法治实践的调查研究以及理论创新,正确、科学回答中国的法治问题,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制度自信。我国的法学在发展过程中曾大量引入国外的概念与制度,如果无视国情差异,无视功能的替代性或对等性,可能导致教育中的“食洋不化”,将西方的先验概念、理论范式、法律制度奉为圭臬,缺乏应有的“家国情怀”。在法治建设中,应有用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的自信。增强制度自信需要制度自信教育,后者是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发挥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功能的关键。法学教育,如果能够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特色、比较优势、实际功能,必将丰富学生的制度情感,促使其形成制度信仰,将制度自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理论体系,只有系统学、深入学,悟透笃行,才能更精准地理解其认知原点与整体框架,更自觉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拥护者、有力推动者、忠实实践者。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