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肖克军:
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了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元)的决定(文书编号:黔交执0505罚〔2025〕035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①、黔交执0505罚〔202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②、黔交执0505罚〔2025〕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到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上述第①项、第②项罚款共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3.履行方式:到本单位通过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缴纳。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年6月1日
遗失声明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三道水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502ME1594892W)不慎遗失公章1枚。特声明作废。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