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罗婧申请执行孟美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4)黔0526民初11463号民事判决及(2025)黔05民终1042号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孟美群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一、被告孟美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婧名誉权的行为;二、被告孟美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威宁县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或报刊对原告罗婧进行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若被告孟美群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孟美群负担;三、驳回原告罗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被告孟美群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孟美群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决定公告以上判决书内容。
特此公告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