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强制催告通知书
日期:09-27
贵州众鑫联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我大队于2022年9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星(消)行罚决字〔2022〕0061号),作出了贵州众鑫联科技推广有限公司经营的欢乐码头责令停止使用,并对贵州众鑫联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元整的处罚,延期到2023年9月1日缴纳罚款(文号:七星消行罚缴决字〔2022〕0001号)。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现催告如下:请在2023年10月16日前,将罚款通过七星关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柜面或相应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缴纳。逾期仍不履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七星关区开行路,联系电话:0857-8237799)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毕节市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