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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毕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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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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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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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局需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组织开展磋商,因多次联系无果,无法将磋商告知送达你公司,现将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告知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第六条第三款“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等规定。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已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且出具了报告。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你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磋商告知起60日内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开展磋商(书面回复的要求:回复是否同意磋商,磋商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人签字并盖公司的章),若你公司自收到本磋商告知起60日内未书面回复我局,则视为放弃磋商,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金枭;联系电话:0857-8316636;邮箱:419474785@qq.com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