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方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稻田每亩每年500元,熟土每亩每年250元,流转费每年一付。但自2019年起贵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至今已逾期三年。
在合同履行中因贵方违反原合同第二条之约定,未按约履行,该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并导致我方签订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双方原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之规定,故我方特向贵公司通知如下:
期间,我方特电话通知贵公司解除合同,但公司电话长期无人接,无法与贵公司取得联系。
由于贵公司严重违约,自本通知登报之日,双方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解除。
同时,请贵公司于登报之日起5日内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逾期未协调处理,我方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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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