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亚(身份证号码:5224221980****7834)同志,你于2020年5月起,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至今一直未回单位上班。期间,单位多次电话联系你本人及你的亲属,但你至今仍未到岗履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东关乡人民政府享有与你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请你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东关乡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按自动辞职、自动离职、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特此公告
大方县东关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